
公告日期:2021-07-12
公告编号:2021-025
证券代码:871014 证券简称:淘淘羊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宁波淘淘羊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保税区淘淘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楠、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段志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伟(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一次
性防护手套共 1980 万只,价款总计 832.92 万元。合同约定原告支付 50%预付款
(4,164,600 元)后 3-5 天内发货。如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供货,且不能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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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商定新的发货日期,乙方按未发货部分的货款赔付(以未发货货款为基数,违约金按 10%计算)。
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争议管辖方式为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9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款 4,164,600 元。2020 年 9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付款 2,151,600 元。2020 年 9 月 14 日,原告向被告付款 2,013,000
元。至此,原告已付清全部货款。
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了解货源落实情况以及安排发货的
情况,被告在根本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发布各种虚假的装箱、装车图片和视频,谎称已安排发货。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于 2020 年 11 月20 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货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同意退款,但此后一拖再拖,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
原告向被告采购涉案货物后,国际防疫物资价格一路上涨。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但未能通过完成下游交易获取利润,还被多家国外客户取消合作,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无法理解的是,在原告解除合同后,被告一再承诺退还的货款至今都未退还,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第 96 条、第 97 条、第 107 条,并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4 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 8,329,200 元,支付违约金 832,920 元,并以上述金额之和 9,162,120 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外,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也属于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 8,329,200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32,920 元;
3、被告以上述货款、违约金之和 9,162,12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4、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15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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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28 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会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案中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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