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1020 证券简称:横竖生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7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王正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道远、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
被告名称: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宜宾横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正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道远、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王正武系被告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宜宾横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2013 年-2014 年期间,被告王正武个人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赵强借款共计本金 260 万元,并约定了按月支付资金利息,期满归还本金。2015 年12 月 15 日,被告王正武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了借款本金及拖欠的资金利息,且被告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王正武提供担保,并签字确认。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王正武因资金紧张,截止到起诉之日尚有本金 210 万元、利息 1445507 元未偿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正武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正武理应向原告偿还本息,被告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王正武立即向原告赵强偿还借款本金 2100000
元和欠息 1445507 元;
2、被告王正武以借款本金 2100000 元为基数,按月息 2%为标准,
支付原告赵强从 2018 年 07 月 20 日起本金全部完清之日止的资金利
息;
3、被告四川宜宾横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王正武前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 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
理,2018 年 8 月 8 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8)川 1502 民初 6742 号,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执行裁定
书》(2019)川 1502 执 1044 号,同时当事人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王正武按《执行和解协议》履约还款。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一)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收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10 月 23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川 1502 民初
6742 号】,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王正武归还原告赵强借款本金 205 万元及利息 1199950
元(截止 2018 年 8 月 19 日之前的利息)。该款由被告王正武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2018 年 11 月 25 日之前偿
还本金 15 万元,2018 年 12 月 25 日之前偿还本金 15 万元;2019 年
1 月起至 2021 年 9 月,被告王正武应于每月 25 日之前偿还原告赵强
借款本金 5 万元,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所欠利息 1199950 元由被
告王正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付清。
2、若被告王正武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累计逾期达三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所欠本金、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3、被告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正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 35164 元,减半收取 17582 元,由被告王正武自
愿负担,此款原告赵强己预交,由被告王正武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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