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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9-06 16:42: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武汉东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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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25
当事人:
武汉东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智股份”),住所
地: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 4 楼。
聂晖,男, 1977 年 12 月出生, 时任东智股份董事长。
廖群, 男, 1975 年 09 月出生, 时任东智股份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东智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在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东智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资事宜,由原始股东武汉市科创天使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创天使基金”)认购新增股
份, 上述审议程序未披露。 2019 年 2 月, 科创天使基金向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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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增资 350 万元,以每股 15.81 元的价格获得东智股份新增
发的 221,338 股股份。 本次增资后,东智股份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但未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东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4.3.2 条、第 4.3.4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 发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构
成股票发行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聂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廖群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
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智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聂晖、 廖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发行细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相
关义务, 完善公司治理, 及时履行股票发行的备案程序, 保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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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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