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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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25
当事人:
武汉东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智股份”),住所
地: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 4 楼。
聂晖,男, 1977 年 12 月出生, 时任东智股份董事长。
廖群, 男, 1975 年 09 月出生, 时任东智股份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东智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在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东智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资事宜,由原始股东武汉市科创天使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创天使基金”)认购新增股
份, 上述审议程序未披露。 2019 年 2 月, 科创天使基金向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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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增资 350 万元,以每股 15.81 元的价格获得东智股份新增
发的 221,338 股股份。 本次增资后,东智股份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但未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东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4.3.2 条、第 4.3.4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 发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构
成股票发行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聂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廖群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
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智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聂晖、 廖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发行细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相
关义务, 完善公司治理, 及时履行股票发行的备案程序, 保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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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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