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路博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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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路博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路博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路博减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
师王震、吴金兰列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路博减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路博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经 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群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251.97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已取得合法授权,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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