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高学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高学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软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7310069。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北京高学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号楼 21层
2105,邮政编码:10012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行纠纷,公司应当积极与投资者联系并努力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第十七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