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5:42:42 股吧网页版
休恩科技: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042 证券简称:休恩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
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重大规章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代表公司 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股东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得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权限大小;

(四)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承租或出租资产、委托或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含 50%);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