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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5 18:42:38 股吧网页版
伊诺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代码:871045 证券简称:伊诺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伊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伊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伊诺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信息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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