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盛日奥鹏环保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
进展情况报告(第五期)
山东盛日奥鹏环保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奥新材”、“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盛日奥鹏环保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1、辅导工作小组成员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为刘海燕、刘智、鄢坚、姜士洋、马君奕,其中刘海燕为辅导小组组长。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具备辅导工作必需的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投资银行业务实务经验,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上述辅导小组成员均没有同时担任四家以上公司的辅导工作,具备辅导资格。
2、接受辅导人员
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盛奥新材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
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期间为:2023 年第一季度。
辅导方式:招商证券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根据辅导对象具体情况,采取收集整理并查阅相关资料、组织自学、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等方式对盛
奥新材进行了上市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接受辅导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使其理解境内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核查公司是否已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3、核查公司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
4、督促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5、在辅导过程中,招商证券督促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规划,协助公司制定了可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
6、在辅导过程中,对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公司开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准备工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我公司为盛奥新材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公司已根据各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以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相关要求的变化及提高,公司的治理及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验证补充和完善。
结合山东证监局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辅导监管指引,招商证券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治理制度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招商证券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内控情况,督促公司持续优化内控水平。
公司的治理及内控体系已逐步完善,但仍存在部分瑕疵,需招商证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督导优化。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决策与控制体系,能够较为规范地运作,但与上市公司的标准相比尚需不断规范和完善。招商证券将持续协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问题持续督导,通过进一步深入梳理公司的治理制度、财务内控等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协助公司尽快落实执行解决方案,完善公司的治理及内控体系。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人员保持不变,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辅导小组将继续通过培训、协调会等方式,引导接受辅导人员持续关注最新的监管政策和规范运作要求,使其进一步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加强对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识和理解。
2、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深入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完善业务、法律和财务重点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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