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8
公告编号:2021-040
证券代码:871053 证券简称:维海德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1 年 1-6 月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往
来及日常经营所需,公司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2021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交易价格没有明显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该等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8-9月根据上市审核要求和公司自查对公司2020年员工激励的股份支付确认进行更正。经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首
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 及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
用案例》的重新理解和审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测算 2020 年员工激励的股份支付,对关于股份支付确认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0 年度和 2021
公告编号:2021-040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 0011394 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及追溯调整,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准确,合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更正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因 2020 年股份支付确认调整导致的财务数据调整,对 2020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更正,本次年度报告更正目的主要为确保前期披露信息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内容保持一致。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更正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丹东、陈友春、刘超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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