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2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71056 证券简称:ST 苏华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指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暨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苏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对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苏华商”)申请破产清算一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苏02破申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和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案债权人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0月18日(周五)14时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0号)第十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4)苏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告编号:2024-018
经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ST苏华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ST苏华商移送破产审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
2024年4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通知书,同意ST苏华商自该日起开始预重整,时间为四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审查期限。2024年8月4日,ST苏华商预重整引导人提交报告称ST苏华商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ST苏华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在预重整期限内,ST苏华商预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暂不具备重整的条件,故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该裁定自2024年8月13日起生效。
(2024)苏02破申2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8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和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ST苏华商管理人。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ST苏华商债权人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龚伟秋;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科研大厦22楼)。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
公告编号:2024-018
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ST苏华商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ST苏华商定于2024年10月18日(周五)14时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0号)第十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
(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破申2号《决定书》
(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8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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