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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2:39:41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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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5 号
关于给予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苏华
商) , 注册地: 江苏省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金山四支路 24
号。
戎君, ST 苏华商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法定代表
人。
经查明, ST 苏华商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10 月 5 日, ST 苏华商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 2 -
理、 法定代表人戎君与无锡荣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以下简称荣君合伙) 签署协议, 约定戎君将其持有的
70.4 万股 ST 苏华商股份转让给荣君合伙。 因存在限售情形, 上
述股份由戎君代荣君合伙持有。 2022 年 11 月、 2023 年 1 月,
戎君所持的 ST 苏华商 3150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因此股份一
直未能转让给荣君合伙, 股份代持情况一直存在至今且未能整
改。 ST 苏华商迟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代持事
项。
2023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 ST 苏华商与无锡联合融资担保
股份公司、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 天津) 有限公司、 吴某某
发生诉讼纠纷, 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1,116.32 万元、 906.72 万
元、 497.47 万元, 合计涉诉金额 2,520.51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9.39%。 截至目前, ST 苏华商仍未披露上
述诉讼事项。
挂牌公司 ST 苏华商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事项,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
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六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 -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戎君存在
股份代持,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
如下决定:
给予 ST 苏华商、 戎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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