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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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5 号
关于给予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苏华
商) , 注册地: 江苏省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金山四支路 24
号。
戎君, ST 苏华商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法定代表
人。
经查明, ST 苏华商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10 月 5 日, ST 苏华商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 2 -
理、 法定代表人戎君与无锡荣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以下简称荣君合伙) 签署协议, 约定戎君将其持有的
70.4 万股 ST 苏华商股份转让给荣君合伙。 因存在限售情形, 上
述股份由戎君代荣君合伙持有。 2022 年 11 月、 2023 年 1 月,
戎君所持的 ST 苏华商 3150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因此股份一
直未能转让给荣君合伙, 股份代持情况一直存在至今且未能整
改。 ST 苏华商迟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代持事
项。
2023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 ST 苏华商与无锡联合融资担保
股份公司、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 天津) 有限公司、 吴某某
发生诉讼纠纷, 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1,116.32 万元、 906.72 万
元、 497.47 万元, 合计涉诉金额 2,520.51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9.39%。 截至目前, ST 苏华商仍未披露上
述诉讼事项。
挂牌公司 ST 苏华商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事项,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
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六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 -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戎君存在
股份代持,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
如下决定:
给予 ST 苏华商、 戎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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