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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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7 号
关于对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尤燕华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尤燕华,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苏华商)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ST 苏华商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 ST 苏华商与无锡联合融资担保
股份公司、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 吴某某发
生诉讼纠纷, 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1,116.32 万元、 906.72 万元、- 2 -
497.47 万元, 合计涉诉金额 2,520.50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89.39%。 截至目前, ST 苏华商仍未披露上述诉讼
事项。
ST 苏华商信息披露负责人尤燕华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尤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根据《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于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3 -
内,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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