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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22:42:2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尤燕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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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7 号
关于对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尤燕华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尤燕华,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苏华商)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ST 苏华商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 ST 苏华商与无锡联合融资担保
股份公司、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 吴某某发
生诉讼纠纷, 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1,116.32 万元、 906.72 万元、- 2 -
497.47 万元, 合计涉诉金额 2,520.50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89.39%。 截至目前, ST 苏华商仍未披露上述诉讼
事项。
ST 苏华商信息披露负责人尤燕华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尤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根据《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于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3 -
内,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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