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2
南通恒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南通恒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南通恒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南通恒力医药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李季勇、南通元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缪德林、李叶子、蔡年华、胡顺云 6 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南通恒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通市崇川区黄海路 338 号。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行为的,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公司已
制订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或担保、财务资助等。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已制定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包装机械、制药机械、医疗机械、食品机械
和其它通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上述机械的嵌入式软件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及其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自有设备租赁;包装设计;包装服务;包装制品的制造、销售;食品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如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公司公开转让或发行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共发
行 1,20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00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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