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4
关于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八期)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鑫民玻璃”)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国元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国元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王军、胡义伟、陶磊磊、胡兆文,其中王军为辅导工作小组负责人。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新增陶磊磊、胡兆文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王兴禹、刘民昊退出辅导小组。
上述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为国元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因律师业务团队主要成员已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离职并加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保障项目业务团队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公司决定将辅导的法律服务机构更换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第四季度)。
本期辅导方式采用现场辅导和非现场辅导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包括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远程沟通、个别答疑与专题研讨等方式,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鑫民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委派人员进行了证券、法规和财务等上市相关知识的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间内,辅导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调各中介机构,按照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内容,对鑫民玻璃开展了第八期上市辅导工作。
根据鑫民玻璃的实际情况,在辅导过程中,辅导工作小组通过核查鑫民玻璃提交的书面文件、与相关方就专题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查阅发行人所处相关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对鑫民玻璃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此外,辅导工作小组还通过现场指导、咨询以及个别答疑等方式,结合鑫民玻璃具体情况,为接受辅导人员讲解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历史沿革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独立性、资产完整性、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各方面的要求。
辅导期间内,国元证券作为鑫民玻璃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2022 年 11 月 4 日
股转公司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2022 年 12 月 3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
于同意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函﹝2022﹞3869 号)。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期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较好地根据辅导计划配合开展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了部分内部控制方面的管理制度等,但相对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仍略有欠缺,辅导机构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进一步督促鑫民玻璃完善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经营。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元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将会持续、严格地按照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鑫民玻璃的规范运行进行核查、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做出诊断、提供解决建议并督促落实,确保鑫民玻璃合法合规经营。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推进辅导工作进程,国元证券将继续对发行人进行持续、深入的辅导,后续辅导工作初步确定如下:
1、国元证券委派王军、胡义伟、陶磊磊和胡兆文组成鑫民玻璃辅导工作小组,共同开展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其中王军为辅导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协调辅导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将配合国元证券对鑫民玻璃进行辅导工作。
2、将通过集中培训、座谈、组织辅导对象自学和讨论等方式继续开展辅导培训工作,并会同其他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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