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1068 证券简称:鑫民玻璃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保持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依照本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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