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公告编号:2020-008
证券代码:871068 证券简称:鑫民玻璃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9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公告编号:2020-008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与财会【2019】6 号配套执行。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16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2)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
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
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3)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财会【2019】8 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
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
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本
准则。
(4)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
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
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本准则。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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