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8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71076 证券简称:同济建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承
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以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
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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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
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
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要求。公司应及时将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源、担保方式、担保协
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
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
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
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
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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