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082 证券简称:龙翔药业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的法律、法规、
以及《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委托经、受托经营等);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
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回避原则;
(五)公司原则上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可以就关联交易的判断聘请律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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