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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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相关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0:00 在公司马口厂区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明涛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01,547,11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353%。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547,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关于<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547,111 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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