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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2-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锐驰瑞德: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2-27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恋日国际23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 (8610)65675688 传真:+ (8610)65676799

二0一七年一月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驰瑞德”)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2017年1月3日下发的《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特就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与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二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向股份转让公司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股份转让公司,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股份转让公司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与律师相关的“公司特殊问题”中的四个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一、关于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锐驰瑞德于2016年8月8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依法注册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110228738210696D

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系统集成;专业承包;软件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供热服务;销售、安装、维修楼宇对讲系统、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零售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办公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公司近两年一期的财务记录、审计报告、主要业务合同、销售发票、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经与公司高管访谈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主营业务为:立足于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围绕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先进的自动化控制手段并基于大数据云服务等前沿技术,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二次设计、系统集成组装、销售、服务等一揽子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为:向供热领域企业提供节能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服务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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