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27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恋日国际23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 (8610)65675688 传真:+ (8610)65676799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1
释义......3
第二部分正文......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5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六、发起人和股东......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1
八、公司的业务......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2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7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3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8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9
十六、公司的税务......55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56
十八、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6
十九、公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57
二十、特殊事项......58
二十一、推荐机构......60
第三部分结论......60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驰瑞德”)与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委托本所律师为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经办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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