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27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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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七年二月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驰瑞德”)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2017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北京锐驰瑞德信息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特就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与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三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向股份转让公司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股份转让公司,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向股份转让公司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针对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与律师相关的二个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一】
3、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前次反馈意见回复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
【回复】
关于锐驰瑞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情况,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发表了意见,具体可参见相关内容。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目前,锐驰瑞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方关系 持股比例
1 李晓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82.03%
董事长
2 李元超 董事 17.97%
3 王晖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4 吴淑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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