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10 15:53:07 股吧网页版
永立环保: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71089 证券简称:永立环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浙江永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
阳街道赵家村 阳街道兆山路 15 号

第十二条:公司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安装: 的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环保设备;环保工程承接及咨询;环保 环保设备;环保工程承接及咨询;环保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技术研发;批发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 (除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品);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批发零售:纸及
纸制品

第四十条:(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 第四十条:(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交易(公司获赠现 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 万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产绝对值 5%以上的,以及除日常关联交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 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第四十一条:(三)连续十二个月内 第四十一条:(三)本公司及公司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600 万元人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民币; 任何担保;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提案。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章程第五十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