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2
主办券商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二零一八年九月
十三、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是否存在签订业
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情形................. 15十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
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20
十五、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1
十六、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 21
十七、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21十八、 关于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的意见..................................................... 22
十九、 关于发行对象涉及国有资产投资问题...................... 22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10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9名、合伙型基金投资者1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11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9名、合伙型基金投资者2名。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采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申请挂牌、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
企业名称 湖北楚商澴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00MA48A3LC69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楚商领先(武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期限 2016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
主要经营场所 孝感市崇文路7号1403室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北路证券营业部开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交易权限,其开立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了资格审查,湖北楚商澴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符合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议案》,并将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议案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其中《关于<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款<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董事刘熙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其他4位有表决权的董事均同意通过上述两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陆朝阳与投资者签署含特殊条款的<补充协议>的议案》,董事刘熙、陆朝阳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其他3位有表决权的董事均同意通过本议案;其他议案不涉及回
的议案》,股东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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