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晖、黄洪燕采取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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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2 号
关于对刘晖、黄洪燕采取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刘晖,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
黄洪燕,三合股份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2 年,刘晖控制的企业佛山市顺德区维彤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佛山市顺德区锦上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洪燕控制的企业佛山市远思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佛山市远思达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存在大量减持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我部于 2024 年 2月 28 日向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发送专项反馈意见,要求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参与非法推介、分销股票的行为。你方及控制的企业无合理理由未配合提供要求核对的银行流水,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刘晖、黄洪燕给予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方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期改正完毕。如你方拒不配合,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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