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0
关于对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汇通航),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川路 158 号。
邹建明,男,1964 年 7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王瑞峰,男,1975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
经查明,金汇通航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2 月 29 日,金汇通航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康桥正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5,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42%。针对对外
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已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对外
担保发生时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金汇通航自查发现该
- 2 -事项后,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和 2018 年 1 月 12 日, 分别召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
露。
金汇通航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违反了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
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
建明、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王瑞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 《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 3 -对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建明、时任信息披
露负责人王瑞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公司治理规则》 、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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