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71099 证券简称: 金汇通航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修 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制订本章程。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 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本公司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
公司股份的活动。 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议。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 为 ,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行 为 ,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 后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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