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1
公告编号:2023-029
证券代码:871107 证券简称:ST 希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关于终止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3]64 号)。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二、 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和终止挂牌日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且不
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8 月 7 日起复牌,并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希思”。
三、 终止挂牌后的相关安排
(一) 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
公告编号:2023-029
公司股票在被强制终止挂牌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依法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的相关安排
公司将在股票终止挂牌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摘牌证券非公开电子化转让服务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股票未进入专区但后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的联系方式
(一) 公司联系人:郭晓伟
联系电话:18520859517
邮箱:xisi871107@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22 号长虹九层综合楼
(二) 券商联系人:吴章勇
联系电话:13269396677
邮箱:wuzy01@zts.com.cn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805 室
五、 其他说明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终止挂牌。”公司股票存在以下两项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3-029
1、公司 2021 年、2022 年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公司 2020 年、公司 2021 年、2022 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
负值。
六、 备查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3]64 号)
深圳希思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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