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28 15:41:02 股吧网页版
喀什银行: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28


公告编号:2023-038

证券代码:871122 证券简称:喀什银行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
股票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7)。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和《关于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公司制定合理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拟通过自身作为回购主体采用股票回购方式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上述异议股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告编号:2023-038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亦未授权他人参加)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就终止挂牌事项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亲自送达、邮寄送达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且向公司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回购其股份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5.异议股东所要求回购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

6.不存在因股份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按照董事会召开日前 20 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交易均价(1.08 元
/股)确定。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申请回购有效期。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公告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在申请有效期内,异议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或快递签收时间为准),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邮箱krcb2023@163.com,邮件主题标明“股东名称+回购申请材料”(以电子邮件进入公司指定接收系统的时间为准)。

回购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经股东盖章/签字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证券账户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经异议股东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署名“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3)异议股东取得所持股票的交易流水单(开户证券营业部盖章)。

(4)异议股东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8

如异议股东未按上述方式在本次回购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回购主体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2.回购的履行期限。回购事项应当在回购对象按照本承诺要求提出回购申请之日起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止 30 日内(含当日)履行完毕。如因回购对象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履行的,公司回购主体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七) 争议调解机制

若因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