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1125 证券简称:上洋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规范性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股东会代表着所有者的权益,公司的资本归股东所有。公司股东会是由股份公司的各出资方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年会,如有必要,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规则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认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前述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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