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1125 证券简称:上洋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规范性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代表着所有者的权益,公司的资本归股东所有。公司股东大会是由股份公司的各出资方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年会,如有必要,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具体的金额标准仍以原公司章程为准,请确认该条款。],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1000 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规则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认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