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01
关于对瞿洪桂、云泽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瞿洪桂,男, 1965 年 1 月出生, 安徽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佑赛科技)收购人、实际控制人。
云泽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泽投资),住
所地: 天津自贸试验区( 东疆保税港区) 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
易中心北区 1-1-1901-2,佑赛科技收购人。
经查明, 瞿洪桂、云泽投资有以下违规事实: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佑赛科技控股股
东、以下简称中电兴发)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披露股东计划增
持公告, 股东瞿洪桂拟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云泽投资发行的私募
投资基金,增持不超过中电兴发总股本 2.36%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26 日,中电兴发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报告载明瞿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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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为中电兴发实际控制人。 瞿洪桂通过控制中电兴发, 间接持
有佑赛科技 68%股权, 实现了对佑赛科技的间接收购。 对于上
述事项,瞿洪桂及其一致行动人云泽投资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
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瞿洪桂与云泽投资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收购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对瞿洪桂、云泽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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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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