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1131 证券简称:德春电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
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当公司在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当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权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当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定期轮换。
第七条 当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事
项外,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当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如尚未盈利,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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