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132 证券简称:百联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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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应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
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被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公开问询等调查。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审查和进行必要的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挂牌前,公司应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三条 披露的股份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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