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136 证券简称:利达环保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为“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四)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
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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