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2
证券代码:871137 证券简称:华育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华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华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苏州华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华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债务融资;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对以下对外投资行为行使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二)收购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出售或转让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让资产(包括股权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含授信)
单笔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70%,累计借款
(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
(五)资产抵押
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对外担保规定。
上述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
超越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未达到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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