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2
证券代码:871137 证券简称:华育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华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华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结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苏州华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财务总监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就本公司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五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的有效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可以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
计。
第十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董事会可视其表现规定聘任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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