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4
关于浙江沐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C0104号
致:浙江沐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沐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沐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君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迟于《治理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关于“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的规定期限。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浙江沐家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其持续披露的《可能被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由于公司聘请2022年审计机构较晚,审计进度晚于预期规划,年报审计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难以按时完成,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也因此延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表示异议,并签署了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虽未按照《治理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但存在合理理由,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决议的有效性构成实质性影响;除前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56,7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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