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1140 证券简称:雅图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雅图传媒环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雅图传媒环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结合《浙江雅图传媒环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董事会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协调。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除外),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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