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5
证券代码:871142 证券简称:蚁坊软件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5 月 22 日(起诉状日期,受理日期不详)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运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三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孙敏(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
原告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抓取了原告微博平台的后台数据,经加
工后形成产品并有偿售卖给用户,于是在 2018 年 5 月 22 日,原告以不正当竞争
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的请求:
(1)2018 年 5 月,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讼请求如
下:
①公司立即停止抓取微博内容和数据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所经营的相关网站中展示新浪微博内容和数据,并删除相关内容。②公司在其所经营的相关网站上刊登启事并消除影响。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 200 万元(暂定)。④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2019 年 8 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①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 600 万元。④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条。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是一家在社交网络领域从事微博社交媒体运营服务的公司;公司是一家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领域从事网络舆情监测服务的公司,为我国党政军等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工具和服务。两者在行业、客户群体、产品功能、服务方式(一个是 TO-C 开放模式,一个是 TO-G 封闭模式)和盈利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分。
2、公司对数据的使用合理合法,包括:(1)原告不享有对法律上存在争议和权属边界的数据的权利;(2)公司将新浪微博内容和数据占为已有,说法错误;(3)公司不构成“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情形;(4)公司的行为未超出必
要的限度;(5)公司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
3、原告行为涉及垄断,包括:(1)原告微博的页面属于公开开放状态;(2)原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原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30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文号为(2018)京 0108 民初 28643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请上诉,目前受理中。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
(2018)京 0108 民初 28643 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不服该判决,随即提起上诉,现将一审判决结果简述如下:
1、判决生效之日起,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在公司官网和网页版鹰击系统首页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3、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528 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所有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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