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3 16:23:30 股吧网页版
中工美: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144 证券简称:中工美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三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坚决贯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公司可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解聘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提案,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如下未达到董事会批准标准的重大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交易涉及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十)决定未达到董事会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及分工: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