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1148 证券简称:艾科技术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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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除前文规定的担保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担保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内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
第七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
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
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四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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