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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30 15:53:10 股吧网页版
联合荣大: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30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0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18 年 10 月 29 日,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接到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民事反诉状》。详情

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平台披露《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反诉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荣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联民、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素秒、刘芳、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联合荣大公司”)与被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钢”)分别于:

1、2017 年 5 月 2 日,双方签署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一”),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高炉出铁沟提供耐火材料(主沟料、支沟料、耐火砖等)供货及施工。

2、2015 年 8 月 21 日,双方签署了《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

司 616m³高炉铁沟浇注料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

3、2016 年 2 月 3 日,双方签署了《1#高炉炉体浇注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三”)及相应的《技术协议》。

南京联合荣大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后,均没有收到全部货款。详情

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平台披露《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合同一:

(1)判令被告偿付材料购销尾款人民币 794971.11 元;

(2)判令被告偿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为 83570.30 元

(暂算至 2018 年 8 月 24 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2、合同二:

(1)判令被告偿付材料购销尾款人民币 64 万元;

(2)判令被告偿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为 121818.75

元(暂算至 2018 年 8 月 24 日);

(3)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3、合同三:

(1)判令被告偿付材料购销进度款人民币 1728452.66 元(截至2017年11月18日应付款1267552.66元;截至2018年5月18日应付款46.09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已造成的利息损失,截至 2018

年 8 月 18 日为 95929.80元(以 2017 年 11 月 19 日应付的 1267552.66 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为违约损

失标准,自该日暂算至 2018 年 8 月 18 日为 85559.80 元;以 2018 年

5月 19日应付的 46.09 万元为基数,利息标准同上,自该日暂算至 2018

年 8 月 18 日为 1037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自 2018 年 8 月 19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以尾款 1728452.66 元为基数,利息标准同上);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 年 12 月 29 日,南京联合荣大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

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 2201 民初 4717 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 2201 民初 4716 号,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分别对

合同一、合同二进行了判决。详情见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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