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6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荣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唐山鑫源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忠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02
2018 年 6 月 7 日,原告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荣大”或“公司”)与被告唐山鑫源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鑫源”)签订《环保型“水基”大面自流料买卖合同》,合同对于单价及交货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详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联合荣大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唐山鑫源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后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截止
2019 年 5 月 29 日,被告唐山鑫源尚欠原告联合荣大转炉水基大面
自流料货款共计 2270050.00 元,其中已支付银行承兑 30 万元,已
开票金额 1335450.00 元,其中 2018 年因大面料质量问题扣除 14
吨,金额为 116200.00 元,质量问题罚款 5000.00 元,合计剩余货款总额为 1848850.00 元。
就上述欠款双方签订了《货款支付协议》,约定被告唐山鑫源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每月 30 日前向原告联合荣大支付货款 40 万
元,连续支付 4 个月,剩余货款被告唐山鑫源按原告联合荣大要求用电熔镁砂(MGO 含量 96%以上)细粉抵账,4 个月内抵完(详见货款支付协议)。货款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唐山鑫源未按协议约定
履行付款义务,只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给付部分货款 40 万元,剩余
货款 1448850.00 元未予给付,经原告联合荣大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联合荣大认为:被告唐山鑫源拖欠原告联合荣大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联合荣大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了原告联合荣大的资金周转,且属于违约行为。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联合荣大的诉讼请求。
以上信息,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唐山鑫源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联合荣大转炉水基大面自流料货款人民币 1448850.00 元;
公告编号:2020-002
2、判令被告唐山鑫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
付上述欠款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唐山鑫源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20 年 1 月 3 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
案号为(2020)冀 0207 民初 81 号。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举
证通知书,公司将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传
票,此案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 9 时 00 分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西
葛法庭开庭审理。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催收欠款,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催收欠款,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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