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12
公告编号:2020-041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立案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阳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荣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辽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生礼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41
原告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荣大”或“公司”)与被告辽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钢铁”)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签订喷注料买卖合同,总金额为 1400000.00 元;2018 年
5 月 1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总金额为 1601000.00 元;2018 年 5 月 3
日签订的备件科采购合同,总金额为 420000.00 元;2019 年 3 月 16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总金额为 2700000.00 元;2019 年 5 月 23 日签
订的买卖合同,总金额为 822500.00 元。截止 2020 年 5 月 24 日,原
告联合荣大与被告辽阳钢铁核对账目确认双方实际发生合同总金额
为 6943500.00 元,质保金为总金额的 10%,合计 694350.00 元。现质
保金早已过期,原告联合荣大也已经按上述金额为被告辽阳钢铁开具了全额的发票,被告辽阳钢铁公司财务已经挂账处理,但所欠上述质保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联合荣大认为:被告辽阳钢铁拖欠原告联合荣大质保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联合荣大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且属于违约行为。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联合荣大的诉讼请求。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辽阳钢铁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联合荣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款人民币 694350.00 元;
2、判令被告辽阳钢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
付上述欠款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辽阳钢铁承担。
公告编号:2020-041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20 年 10 月 10 日,辽阳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是(2020)
辽 1021 民初 2818 号。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催收欠款,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催收欠款,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买卖合同;
(二)技术协议;
(三)民事起诉书;
(四)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立案短信。
公告编号:2020-041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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