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637-1号
致:豆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豆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盟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宜出具京天股字(2016)第637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豆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的《关于豆盟(北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4、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
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杨斌。经核查,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 关联 2014年1 本期借方发生 本期贷方发生 2014年12月31
称 方 月1日 额 额 日
其他应
杨斌 - - - -
收款
其他应
杨明 - - - -
收款
其他应 全美
收款 汇 - 4,877,657.00 1,695,056.27 3,1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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