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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5:33:41 股吧网页版
东源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1158 证券简称:东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宁波东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东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东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股转系统”,如适用,下同),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交易;
(十三)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称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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