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1158 证券简称:东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宁波东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东源软件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东源软件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三)项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让或者注销。
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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