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28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北京
二零一七年二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银股字【2017】第025号
致: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少数派股份或股份公司)之委托,担任少数派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于2016年11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01月16日,本所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关于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回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7年02月07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少
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并出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少数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阐述。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与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
础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反馈意见》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表述不同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事项仍以《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行予以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词语、词汇与《法律意见书》中同样的词语、词汇具有相同的涵义。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
本次申请挂牌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仅供少数派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4.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
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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