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1161 证券简称: 绿通燃气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绿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制订本章程。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公
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法律、法 (一)要约方式;(二)公开交易
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
份总额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法转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
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用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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